法律法规滞后,不利于行业发展。为遏制车辆拼装,《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将报废车辆五个总成全部销毁,作为废钢出售。在法律的早期,这一要求是必要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要求使得一些条件较好的报废汽车总成无法通过再制造的方式进行再循环,从而压缩了回收拆解企业和再制造企业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废旧汽车的回收利用。
货车报废标准
大货车15年或行驶里程达到50万至70万公里引导报废。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八款: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2、专项作业车、轮式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