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报废标准
大货车15年或行驶里程达到50万至70万公里引导报废。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八款: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2、专项作业车、轮式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由于报废车辆使用年限长,安全性能降低,制动系统、传动系统、灯光系统等技术指标都达不到标准。其次,由于已经达到报废期限的缘故,一些车主对车辆的保养很马虎,所以车辆会有很多隐藏的问题,如果继续上路,由于安全性能差,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有,由于报废车辆使用年限较长,发动机严重老化,耗油会明显增多,而且尾气排放也会超标,不仅浪费油钱,还会污染大气环境